我国现行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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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永州市中支 何国才 蒋志松 王 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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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统计局
2005年12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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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统计数据所反映的情况,对于强化金融运行形势分析、及时调整及修正国家货币政策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银行总行对金融统计指标作了很大的调整及改进。但在实践过程中,我们认为,目前金融统计指标的设置尚有一定的缺陷,难以满足人们对金融统计信息的需要。
缺陷一:金融统计指标的设置“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金融统计数据所反映的情况首先是给上级看的,是给本单位领导看的,是为上级作决策用的。作为领导,由于他们管理的事务较多,工作很忙,很多情况不可能一一详尽的细看,而是择取重要的东西先看一下,对于一些他们觉得还想进一步了解的东西,他们才会再选取具体的报表进行分析研究。因此,作为当前的金融统计报表,我们认为还缺一份“金融概览”表,将其作为总的情况放在首页。
缺陷二:统计指标之间未按同一标志进行分类,指标之间相互包容的情况较多。在“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的“各项贷款”中,“1、短期贷款”和“2、中长期贷款”是按期限结构设置的,而3至7项中的信托贷款、融资租赁、委托贷款、票据融资、各项垫款等则是按融资的方式设置的。在“短期贷款”下的8个细项中,“(1)至(4)”项的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建筑业贷款、农业贷款是按行业性质设置的,而“(5)至(7)”项的乡镇企业贷款、三资企业贷款、私营及个体贷款则明显是按照所有制结构而设置的。其实,后面这三项也包含有工业贷款、商业贷款、建筑业贷款及农业贷款。而在“中长期贷款”项下,其贷款的分类则是按用途进行分类的。这样,在“各项贷款”项目中就同时出现了按“期限”、“行业”、“所有制”、“用途”四个标志分类的指标。当人们在研究金融对某一行业或者是某一个所有制经济的支持状况时,我们的统计数据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这个问题,在“金融机构现金收支统计表”中也同样存在。如“城乡个体经营收入”与“商品销售收入”、“服务业收入”之间就是一种包容关系, “城乡个体经营收入”中既有商品销售收入,也有服务业收入,前者是按所有制性质而设置的,而后两个指标则是按行业设置的。
缺陷三:部分金融统计指标的设置未考虑与地方统计部门指标相衔接。
在我们与地方统计部门的交往中,地方政府比较注意以下一些指标:一是“城镇居民储蓄”和“农村居民储蓄”。对于储蓄指标的设置,我们的统计指标中只是在“储蓄存款”项下按期限结构分设了“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两个细项,而地方统计部门在年度报表中或是平时的一些调查课题中往往需要“城镇储蓄”和“农村储蓄”两个指标,以便计算“人均城镇储蓄”和“人均农户储蓄”,用来反映城乡居民的收支节余情况。由于对“城镇储蓄”和“农村储蓄”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我们平时上报地方统计部门时一般就把农村信用社的储蓄存款作为“农村储蓄”,把国家银行和邮政储蓄的储蓄存款作为“城镇储蓄”报上去。而事实上,目前邮政储蓄机构已遍布城乡,邮政储蓄的绝大部分存款也大多来自于农村,在归属统计时不将其考虑在“农村储蓄”里,往往会造成很大的误差。二是各项存贷款的增量指标。地方统计部门在按季及按年计算和预测金融部门的增加值(现价)时,一般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银行业增速(%)={(本期存款余额+本期贷款余额)/(上年同期存款余额+上年同期贷款余额)}-1*100%;本期银行业增加值=上年同期银行业增加值*(1+本期银行业增速%)。鉴于目前银行业信贷管理制度的变化,许多用于地方项目的贷款,其新增贷款额并没有体现在当地的金融机构上,而是集中体现在省里或总行。金融统计指标设置未将这些异地贷款因素考虑在内,这对地方在计算本地区银行业的增加值时就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造成地方政府对当地金融部门贡献度的认识产生偏差。
缺陷四:金融统计指标对一些新业务的统计有许多遗漏。一是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现代银行业中间业务发展非常迅速,卡的使用越来越普及,而在我们的金融统计指标中却只有消费额度的统计,而没有发卡数量的统计,对于每种卡究竟发了多少?对于通过银证一卡通究竟有多少资金流入或流出股市?人们心中没有底,商业银行在分析市场状况时也常常苦于没有这方面的数据对比。二是随着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银行的贷款越来越偏重于长期的项目贷款,而对于企业临时性的资金需求,一般都采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解决。而这方面的情况除了货币信贷管理部门每月有报表统计外,我们调查统计部门却没有这方面的数据反映,只是在季度的中间业务量统计表中有一个大概的数据统计。由于人们对中间业务数据的认识不足,手工统计中与信贷部门的数据误差往往很大。三是商业银行为了加强金融服务,方便客户办理存款提取及消费结算,新增了许多ATM机,发展POS商户及安装POS机,统计方面对此也没有一个数据。
缺陷五:现金统计报表指标的设置没有考虑业务发展与管理机制的变化。由于电脑的广泛使用,现在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人员的安排上一是没有专门的统计人员,二是实行单人临柜,业务繁忙,对于现金统计往往很少逐笔进行,而是按科目或是按大概估计进行统计归并。现金统计随意性很大,差错很多,每次的统计检查问题最多的也就是现金统计报表。
缺陷六:现行的信贷统计制度中对委托贷款的反映不合理。委托贷款和银行自营贷款一样,都必须具备《贷款通则》的四个基本要素,对客户来说,得到的信贷服务是一样的,尤其是在中小企业普遍融资难的今天,委托贷款业务更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疏通民间资金投资渠道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双重作用。而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商业银行发放的委托贷款是与委托存款轧差后反映在资金来源方的委托存款净额中,在资金运用方的各项贷款中则不包括委托贷款。这种将委托存款与委托贷款轧差反映的制度设计,导致向社会投放的贷款总量数据不真实。目前永州市实际反映的委托贷款为零,委托存款只有177万元,与实际情况相距甚远。
缺陷七:政策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纳入统计范围。作为一种特定的委托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各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筹运用所归集的住房资金,委托银行向个人及单位发放的住房贷款。1999年底,人总行印发了《关于对政策性住房“大委托”贷款业务清查的通知》(银发[1999]409号),各商业银行对政策性住房“大委托”贷款进行必要的清理,停止发放并收回部分贷款。同时为保证政策性住房“大委托”贷款数据的准确,自2003年1月起将政策性住房“大委托”贷款余额纳入全科目统计。但对各商业银行按规定新发放的政策性住房公积金贷款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商业银行均未将其归入“委托贷款”项目进行统计,也没有归入自营贷款中。这就意味着银行代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的政策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游离于全科目统计指标之外,在金融机构的信贷收支表中没有反映这部分数据。实际上,商业银行自营的住房贷款和政策性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个人获得住房信贷支持的两大途径,从永州市的统计数据看,至2005年9月末,全市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9.52亿元,其中: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6.74亿元,政策性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为2.78亿元,分别占个人贷款总额的70.8%和29.2%
上述问题的存在,我们认为是可以逐步加以解决的。为此,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按照同一标志值设置相应的信贷收支报表。地方国民经济统计中一般按现价、可比价等标志对国内生产总值进行核算。因此,我们的金融统计指标在统计各项贷款业务时可分别按行业、期限、所有制结构、用途或大、中、小型企业分类等分别设置统计报表,便于分析、掌握金融运行情况。
2、按总行、分行、中支等不同级别设立不同的“金融概览表”,满足人们快速了解金融统计信息的需要。
3、将“异地贷款”通过确认返还到当地的贷款总计中。
4、重新界定信贷统计口径。应将商业银行代理发放的委托贷款纳入信贷统计口径。同时,按照业务特性统一将政策性住房公积金贷款归入委托贷款的统计范围,以更准确地反映信贷资金的规模。
5、对“城镇储蓄”和“农村储蓄”进行相应的界定。由于各地邮政储蓄业务发展状况不同,机构设立情况也有很大差异,加之计算机的广泛使用,使得对这一业务的界定越来越困难。我们认为,对于广大的中西部地区而言,可将县域储蓄存款作为“农村储蓄”;而东部及沿海发达地区则只将农村信用社的储蓄存款考虑进去就行。
6、建立“地区信贷总量”监测制度。在正常上报现有信贷收支表的同时,建议开发建立“地区信贷总量表”,以非金融单位从区域内外各金融机构取得的各项信贷支持为统计要素,包括金融机构发放的各项贷款、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准贷款项目,增设一个新的贷款总量统计口径,将异地贷款返还到本地区的贷款总计中,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业务纳入月度金融统计报表中。旨在全面反映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的信贷支持总量,增强金融统计数据信息的完整性,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7、开发便于电脑统计的现金统计程序,以取代现行的手工现金统计方法,提高现金统计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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