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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统计学会章程
 
 
永州市统计局  2005年12月0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永州市统计学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永州市统计学会是全市研究统计科学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各县区统计学会、各专业统计分会以及行政、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统计工作、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统计工作经验的个人会员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南,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百家争鸣的方针,研究统计科学理论和实际问题,以提高我市统计科学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本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永州市统计局和永州市民政局社团管理机关、永州市科协以及湖南省统计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市统计局内)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指导、推动会员积极参加统计学术活动;
(二)总结、交流我市统计科学研究成果和统计工作经验;
(三)举办统计学术报告和统计学术讨论会。编印有关资料,介绍国内外、省内外有关统计理论、方法、制度方面的新经验,新成果和统计工作发展情况;
(四)协助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开展统计专业知识教育,搞好统计人员的培训活动和职称评定工作;
(五)调查研究统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开展统计咨询活动和其他社会服务;
(六)组织统计科研课题的审定和申报、统计科研成果及论文的评审、推荐、申报;
(七)对在统计学术和统计研究方面有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八)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意本会宗旨,拥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单位会员必须是各县、区统计学会、各专业统计分会并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必须是对统计理论有一定研究或对统计工作有一定经验,具有一定统计专业知识;
(五)遵守章程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须经理事长审批;
(三)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由所在县、区统计学会或专业统计分会向本会申请,经秘书长审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可以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每人每年交纳会费10元、团体会员每个单位不少于500元,最多不超过2000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报告和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如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单位会员经理事会、个人会员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由各单位会员、分会和有关方面协商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县、区统计学会、分会和单位会员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挂靠单位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由局财务统一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经费,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2年4月28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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